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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赣审监发[2003]3号

    

    为了更好地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 《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必须坚持厅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必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计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紧紧围绕审计工作这个中心,服从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做到“围绕审计抓廉政,抓好廉政促审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章立制,责任立制,责任到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四条 厅领导班子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厅长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管责任;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责任;干部、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负个人责任。
    第五条  厅纪检组在省纪委和厅党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厅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并会同厅有关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厅及厅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 赏乐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
    (二)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十六报告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廉政建设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厅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召开(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廉洁从审情况,开展批评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八)抓好本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九)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厅长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厅长负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布置、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厅各单位领导干部对分管厅领导负责,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并抓好本单位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各种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发生,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厅各单位人员对本单位领导负责,认真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程序办事;审计组长对审计处长负责,在工作期间认真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审计、廉洁奉公。
    第九条 厅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厅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与行政执行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厅检监察机构意见制度,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征求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的其他程序、要求及内容按照省纪要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征求意见应在考察的适时阶段进行,以便在考察中,将信访举报馈函、审计回访反映的重要情况了解清楚。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有违反《规定》、《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及《江西省审计厅关于严格审计纪律“八不准”的规定》行为的,单位不能评先进,个人不能受表彰,干部不能委以重用,同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厅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报厅党组审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审计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赣审纪发[1999]3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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