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983年9月15日,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同年10月29日,江西省审计局成立(1994年9月2日更名为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审计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85号)的规定,江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省地方性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市、县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审计署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家、省建设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9、审计署授权的中央驻省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地级市审计局局长、副局长。 (七)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和实施全省审计干部专业培训。 (九)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省政府、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审计厅(局)历任厅(局)长是:王仲发、池宝库、李海泉、伍自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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